一、修订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34号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15年9月,省地税局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审理范围公告》),明确了省地税局及各市地税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2016年9月,省地税局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以下简称《重审实施办法》)。《审理范围公告》与《重审实施办法》均是根据34号令制定的实施办法,为方便执行,拟将《审理范围公告》并入《重审实施办法》,同时根据税务总局最新要求对《重审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条款解读
修订后的《重审实施办法》正文共十三条。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1.第二条,将原文“县级以上设置稽查局的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修改为“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3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即未设置稽查局的各级地方税务局亦有经办3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可能性。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修订后的《重审实施办法》将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主体由“县级以上设置稽查局的地方税务局”扩大到“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
2.将《审理范围公告》内容并入新《重审实施办法》,作为第四条。《审理范围公告》与《重审实施办法》均是根据34号令制定的实施办法,前者明确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中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后者细化规定了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程序。将《审理范围公告》内容并入新《重审实施办法》作为第四条,为各级地方税务局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供方便统一的执行标准。
相关链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的公告